一、奖学金资助内容
(一)全额奖学金资助内容
1、免交注册费、学费;
奖学金生要求进行超出学校教学计划的实验或实习,超出费用自理。
2、按学校规定在校内住宿的,由学校提供免费宿舍,一般为双人间;经学校批准,选择校外住宿的,可按月获得学校发放的住宿费。标准为:
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普通进修生):700元人民币/月
博士研究生(高级进修生):1000元人民币/月
3、提供奖学金生活费,中国政府奖学金、国际中文教师奖学金、辽宁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大连理工大学国际学生校长奖学金生活费标准分别按有关规定发放。
4、中国政府奖学金、国际中文教师奖学金、辽宁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大连理工大学国际学生校长奖学金提供“来华留学生综合医疗保险”。
(二)部分奖学金资助内容
为全额奖学金中的一项或几项内容。
二、奖学金(全奖)生活费及住房补助发放规定
1.奖学金生活费自奖学金生入学之日起逐月定期发放。新生当月十五日(含十五日)之前注册的,发放全月奖学金生活费;十五日以后注册的,发放半个月奖学金生活费。逾期不报到注册的,其奖学金资格将自动取消。
2.除学校规定的假期外,奖学金生每月1号至10号需完成奖学金签到,未签到者当月停发生活费。经核实当月正常在校学习者,可在下月申请补发。
3.奖学金生毕业的,在学校确定的毕业日期后继续发放半个月生活费。休学、退学、肄业及被中止或取消奖学金资格的,其生活费自批准之日起停发。
4.奖学金生按照住宿管理规定申请住宿变更的,经审批通过后,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入住或搬出的取消或发放全月房补,15日以后入住或搬出的取消或发放半个月房补。取消或发放金额在住宿变更次月集中处理调整。
5.奖学金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的规定,在学校规定的假期内离境的,生活费正常发放;在学校规定的假期外,因个人原因当月累计请假超过15天或连续请假超过15天的,扣发一个月生活费;经学校批准参加教学培养计划之外的学术活动离境不超过15天的,生活费待学生返校后补发;离境超出15天时间的,停发生活费(不补发)。
6.未事先请假擅自离校的,离校不超过2周扣发一个月生活费;离校超过2周则取消奖学金资格。
三、奖学金期限延长的管理办法
1.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资助期限不予延长。
2.博士研究生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可申请延长奖学金资助期限。须学生本人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且提出延期申请时必须已完成通过中期,并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
3.博士研究生享受奖学金资格已达5年者,不再受理其奖学金延长申请。
4.辽宁省政府奖学金生享受奖学金资格已达3年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并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可转为大连理工大学校长奖学金,但享受奖学金资格总年限不超过5年。
四、奖学金生申请休学、复学、退学的管理办法
奖学金生申请休学、复学、退学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奖学金生获准休学后,应当按规定办理离校离境手续。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资助。其奖学金资格原则上最长可保留一年。未获批准擅自离校的,取消奖学金资格。未提前申请复学或继续休学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学金资格,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五、奖学金生年度评审
为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学校每年将对奖学金生进行奖学金年度评审,决定其是否有资格继续享受奖学金。年度评审的对象为在华学习一学年以上以及原定学习期限结束后申请延长奖学金期限的奖学金生。
学校根据评审办法,对奖学金生是否具有继续享有或者恢复享受奖学金的资格进行评审,提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评审意见,以及是否继续提供或者中止、取消奖学金的建议。
被中止奖学金资格者,自年审结果批准之日起停发生活费,但本人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自费留校继续学习。中止期满,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如评审合格,可以自下一学年起恢复奖学金资格。
被取消奖学金资格者,自年审结果批准之日起停发生活费,其奖学金资格不得再恢复。
六、中文补习
1.接受中文补习的奖学金生,中文补习达到入学要求的,方可进入专业阶段学习。中文水平未达到专业学习要求的,本科生可申请增加一年预科学习;研究生或进修生可申请增加一年中文补习。
2.原录取英文授课的研究生或进修生,申请更变为中文授课后,其中文水平未达到学习要求的,可申请增加一年中文补习。
3.经过一年预科学习或中文补习后,中文水平仍未达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学生(原则上,中文水平须达到专业学习要求水平低一级,即:要求HSK四级的须达到三级水平,要求五级的须达到四级水平,要求六级的须达到五级水平),可申请增加一年中文补习奖学金资助。未达到以上原则要求的,可申请自费增加一年中文补习,期间奖学金资格予以保留。两年中文补习后仍未达到入学要求的,取消奖学金资格。
七、本规定由大连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