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类奖学金生日常管理工作,发挥奖学金“指向标”作用,保障国际学生在校学习、科研质量,总体依照《中国政府奖学金工作管理办法》(教外厅[2020]1号)及历年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政府奖学金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享受各级、各类奖学金的全部国际学生,包含中国政府奖学金、国际中文教师奖学金、辽宁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大连理工大学国际学生校长奖学金、企业奖学金等全部奖学金类别,以及本科、硕士、博士、非学历生等全部学生类别。
第二章 奖学金资助内容
第三条 全额奖学金资助内容如下:
(一)免交注册费、学费。同时,奖学金生如要求进行超出学校教学计划的试验或实习,超出费用自理。
(二)按学校规定在学校提供的宿舍内住宿的,免交住宿费;经学校批准、选择校外住宿的,可按月获得学校发放的住房补助。标准为:
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普通进修生):700元人民币/月;
博士研究生(高级进修生):1000元人民币/月。
(三)生活费。按所获得奖学金类别的规定标准,逐月发放。
(四)来华留学生综合医疗保险。在奖学金资助期限内由学校提供。
(五)根据中国政府与部分国家政府达成的双边协议或谅解,中方向部分发展中国家来华留学生提供毕业回国的国际机票。有关申请办法遵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部分奖学金资助内容为全额奖学金中的一项或几项,遵照录取时的约定执行。
第三章 生活费及住房补助
第五条 生活费自奖学金生入学之日起逐月发放。
第六条 新入学奖学金生当月15日(含)之前到校注册的,发放整月生活费及住房补助;15日以后到校注册的,按实际注册日期核算当月应发天数。
第七条 全体奖学金生每学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注册,逾期未到校注册的,其奖学金资格自动取消。
第八条 除学校规定的假期外,奖学金生每月1日至10日(如遇特殊月份可能缩短)须完成奖学金签到,未签到者停发当月生活费及住房补助,不再补发。
第九条 奖学金签到包含以下两个步骤,须同时完成方视为签到成功,任何一个步骤未完成均视为未签到:
(一)完成打卡机的面部识别签到;
(二)向辅导员提交《导师月度指导记录表》。
第十条 《导师月度指导记录表》为判断奖学金生在校学习表现的重要依据,使用规则如下:
(一)除每学期开学的首月外,奖学金生当月签到时均须提交上个月已经完成的表格。
(二)除学校规定的假期外,奖学金生每周须至少1次(每月4次)主动与导师进行学习或科研讨论,并请导师在表格对应位置分别签字确认。
(三)表格中导师未签字或签字不全,交表月视为未签到;原则上导师签字须为亲笔签名,遇特殊情况使用电子签名时,学生须向辅导员提供相应证明,否则同样视为未签到。
(四)导师须在表格中对学生当月表现做出“优、良、中、差”四档综合评价,作为奖学金年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在盘锦校区培养的奖学金生,可通过校园门户奖学金线上签到模块完成每月签到,不必前往主校区进行线下签到。
第十二条 奖学金生在奖学金期限内毕业的,在学校确定的毕业日期后继续发放半个月生活费;休学、退学、结业、肄业等学籍变动的,其生活费及住房补助自学籍变动被批准当月起停发。
第十三条 奖学金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资助,其奖学金资助期限按休学时间顺延,奖学金资格最长可保留一年;休学期满前未按规定申请复学或继续休学的,视为放弃学籍,取消奖学金资格。
第十四条 奖学金生在校历规定假期内离校或离境的,生活费及住房补助正常发放;在正常学期内的月份累计请假离校或离境超过15日的,即使已完成签到,也将扣发当月生活费及住房补助。
第十五条 奖学金生在正常学期内一般不得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离校,须提前经校园门户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当且仅当申请全流程得到批准后方可离校。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离境的,扣发当月生活费及住房补助;擅自离校或离境超过2周的,取消奖学金资格。
第十六条 奖学金生按照住宿管理规定申请住宿变更的,住房补助变更将在住宿变更的次月集中处理调整。
第四章 奖学金期限延长
第十七条 本科生、硕士研究生、非学历生的奖学金资助期限不予延长。
第十八条 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的的博士研究生,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基本学制内完成学业,可申请延长奖学金资助期限1年。须学生本人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且提出申请时必须已完成中期答辩,经学校审批同意。
第十九条 享受辽宁省政府奖学金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如未能在3年内完成学业,经学生本人申请并由学校审批同意后,可继续获得1年大连理工大学校长奖学金资格。
第二十条 大连理工大学校长奖学金资助期限为基本学制,不予延长。
第五章 中文补习
第二十一条 接受中文补习的奖学金生,中文水平达到入学要求后方可进入专业阶段学习。
第二十二条 中文补习结束后,中文水平仍未达到专业学习要求的,经申请审批后:
(一)本科生可以增加一年预科学习。
(二)硕、博研究生、进修生可以增加一年中文补习。
第二十三条 原英文授课录取的硕、博研究生或进修生,申请变更为中文授课后,其中文水平未达到学习要求的,经申请审批后可以增加一年中文补习。
第二十四条 奖学金生申请增加中文补习时,如果其中文水平已经达到比专业要求低一级的水平,则可同时申请增加一年中文补习奖学金资助;否则,仅可以申请自费增加一年中文补习,期间奖学金资格予以保留。
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生经过两年中文补习后,中文水平仍未达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取消奖学金资格。
第六章 奖学金年度评审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4月至5月对奖学金生进行年度评审,决定其是否有资格继续享受奖学金资助;奖学金年度评审以学年为计年单位。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进行奖学金年度评审时,会对每位奖学金生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审意见,并依据评审意见给出下一学年继续提供、中止、取消奖学金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奖学金生在参加年度评审时,如本学年《导师月度指导记录表》的综合评价一栏中累计获得四次“差”,则奖学金年度评审结果默认“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需要参加奖学金年度评审的学生为:
(一)在校学习,且下一学年仍有资格享受奖学金资助的奖学金生。
(二)原定奖学金资助期限结束后,申请延长资助期限的奖学金生(包括博士生申请延长奖学金期限、中文补习奖学金生申请延长中文补习)。
第三十条 当奖学金生在年度评审中获得“合格”后,方可在下一学年继续获得奖学金资助。
第三十一条 当奖学金生在年度评审中首次获得“不合格”后,奖学金资格将被中止一学年,即下一学年无法获得奖学金资助,学生需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自费在校继续学习;奖学金中止期满后,学生需要再次参加奖学金年度评审,获得“合格”后方可在下一学年恢复奖学金资格,且总资助期限不予延长。
第三十二条 当奖学金生在年度评审中第二次获得“不合格”,或在年度评审中因违法违纪等影响恶劣的行为获得“不合格”后,奖学金资格将被取消,自下一学年起不在享受奖学金资助,且不得申请恢复。
第三十三条 享受大连理工大学校长奖学金资助的学生,在参加奖学金年度评审时,同步进行奖学金动态调整,有关办法参照《大连理工大学国际学生校长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四条 奖学金生因未完成每月签到导致的奖学金扣发,原则上不予补发。
第三十五条 奖学金生因提前毕业、结业、肄业、退学等原因在奖学金资助期限结束前离开学校的,剩余奖学金资助期限自动作废。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类办法或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如遇本办法与上级指导文件冲突的情况,以上级指导文件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